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炊**,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现住在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巷*号楼*单元*楼*号。自由职业。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炊**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且本院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22:55许,被告人炊**醉酒后驾驶陕C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处时,与郭**驾驶的由东向南左转弯掉头的陕C****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炊**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0.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且炊**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证人郭**的证言;
4.被告人炊**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楠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炊**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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