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公诉刑诉〔2014〕180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号。2014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号。2014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2日,被告人尚某某、刘某某以被害人张某某的朋友宋某某欠二人7万元赌资为由,将被害人强行带至本市****娱乐城六楼宿舍内看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甲(另处)对意欲离开的被害人实施殴打。5月5日晚,被告人尚某某和王某乙(另处)逼迫被害人写下7万元欠条,直接以被害人张某某欠钱为由,逼迫其向朋友借钱。5月7日早上,被害人趁机向朋友谭某某发短信求救,谭某某报警后,二被告人及王某甲迫于警方压力于当日中午12时将被害人张某某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借条、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人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蕴韬

2014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渭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