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79********,户籍所在地延安市宝某某**街**号院**楼**号,现住西安曲江**小区**号楼**室,系陕西**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虚假诉讼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初,董某某找被告人白某某说刘某某欠他6000万的债务,其中有3500万的赌博账是非法债务,无法诉讼。两人私下商定由董某某提供资金2000万,白某某出面给刘某某出借8000万,让刘某某再给董某某还款6000万,从而让其中的非法债务合法化。2015年8月19日,董某某、白某某二人谎称董某某欠白某某6000万元,与刘某某商定,由白某某与刘某某分别签订了借款金额为2000万、3000万、3000万的借款合同,共计8000万。8月20日,董某某向白某某卡内打入2000万元,8月21日,白某某将这2000万元转给刘某某,刘某某将2000万转给董某某后董某某又将这2000万转给白某某,让白某某转给刘某某,如此循环4次,形成了与借款合同金额相符的8000万银行流水,将董某某的6000万债权转移到白某某名下。
2016年的12月12日,白某某向延安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刘某某及其借款连带责任人清偿借款及利息,并且提供了借款合同和银行转账记录,同时白某某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将刘某某名下的资产冻结。2017年11月13日,延安仲裁委员会对此案做出了[2016]延仲裁字第145号、[2016]延仲裁字第146号、[2016]延仲裁字第147号裁决书,裁决刘某某偿还白某某全部借款8000万并承担约定利息及仲裁费用。2018年7月2日,白某某又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局提出执行申请,2019年1月9日执行局正式立案对刘某某及其连带责任人进行执行,2019年6月19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白某某与董某某合谋,利用2000万循环转账,制造8000万的银行交易流水,将董某某与刘某某之间的非法债务伪装成白某某与刘某某之间的合法债务,并以此向延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作出仲裁裁决后又以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导致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及立案执行仲裁裁决,妨害司法程序并侵害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景鑫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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