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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现住郏县************

违法经历: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对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执行,2018年3月20日雷**因犯伪造货币罪,被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9年12月24日因雷**患有严重疾病,郏县人民法院对雷**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因涉嫌犯有伪造货币罪,经宝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2019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雷**通过互联网购买制作假人民币使用的作案工具,在宝某某杨庄镇王铁庄西廉租房小区*号楼*单元*楼中户租住的房屋内伪造人民币,被宝某某公安局当场抓获。当场查获雷**正在使用自己购买的打印机、电脑等设备制作假币,现场发现大量成品、及半成品假的面值为10元、20元、50元、100元的人民币,并对作案工具和假人民币予以查扣,查扣的面值10元的假人民币5张、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8205张、面值50元的假人民币659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238张,当场查扣的假人民币共计9107张,金额合计22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的供述与辩解;

3. 犯罪现场照片及犯罪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在上次判决生效后,准备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检察官助理:张向前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雷**现取保候审于郏县经三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出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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