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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刘某某,喊名“**”,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7********001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黄县,家住宜黄县**镇**村****号。2014年8月因赌博被宜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11月因赌博被宜黄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7年8月因赌博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2020年8月12日,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宜黄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宜黄县看守所,寄押乐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封某某,喊名“**”,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7********251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黄县,家住宜黄县**乡**村**组。2020年8月12日,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宜黄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被告人封某某现羁押宜黄县看守所,寄押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被告人刘某某、封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蔡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黄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熊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等人在宜黄县**宾馆**楼**套房内开设赌场,商定赌场股份和分工,该赌场开设约一个月,赌场采取牌九比大小的方式,坐庄封庄抽成,非法获利十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蔡某某、黄某甲、熊某某、黄某乙、杨某某、钟某某、陈某某、梅某某、徐某某、许某某、叶某某、黄某丙、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赌场现场照片;5、叶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封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睿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封某某现羁押在宜黄县看守所,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抚州市中院7.12案件判决书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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