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陈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汉族,初中文化,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家住高安市**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11日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将该案转至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系高安市栖巢精品艺术酒店(以下简称“栖巢酒店”)前台服务员。2019年1月14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某来到栖巢酒店开房住宿,陈某为陈某某办理了611号房间的开房手续。但陈某某持房卡打不开门,遂返回一楼大厅向陈某询问原因。陈某表示611房卡己经激活,可以打开房门,让陈某某自己再去试试。陈某某认为应当由陈某上楼帮他解决开门的问题,于是比较生气地训斥了陈某,陈某不甘示弱,立即言语顶撞陈某某,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陈某某在大厅边吵边向收银台出入口方向走。陈某见陈某某靠近,便把鞋跟拔起、穿好鞋,站起时左手在收银台桌上拿起平常切水果的水果刀并快速换到右手,也往收银台出入口走。双方在收银台出入口面对面站立,相互对骂。陈某走出柜台,用左手在陈某某胸前推了一下,陈某某用右手在陈某左脸上打了一巴掌,陈某挨打后很快举起右手中的水果刀朝陈某某脖子处刺了一刀,陈某某立即拉拽了陈某一下,陈某滑倒在地,当陈某想用刀想再去刺陈某某时,发现水果刀掉在地上断成二截,于是从地上爬起用手去推陈某某,见陈某某用手按住在流血的脖子,便没有再动手,返回了酒店前台。后陈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陈某某系右锁骨下动脉裂创致大量失血而死亡。
陈某作案后,与其父母、朋友打电话陈述本案发生的过程,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陈某带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水果刀的刀柄和刀刃;2、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旅馆业旅客信息详情等;3、证人证言:付某某、吴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等;6、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栖巢酒店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待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燕
检察官助理:陈伯平
2019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肆册。
3、作案刀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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