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赵**,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1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时许,被害人强**喝酒后来到被告人赵**家(宜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睡觉,强**睡着后,赵**发现强**通过手机与其前女友联系,怀疑两人有暧昧关系,后赵**恼羞成怒,用拳头在强**头部进行殴打,并从厨房拿出菜刀,用菜刀扔到强**左膝盖处,将强**左膝盖处扎伤。2020年6月29日,经陕西省宜川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强**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朝霞

检察官助理:安静茹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2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