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公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住宜君县宜阳南街****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5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宜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宜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君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经过了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6年8月3日,被告人杨某将杨某某带到宜君县玉华路一车行,以找杨某某要账产生费用为由,要挟杨某某向其出具了借款8000元的《个人借款合同》和《收据》,后多次找杨某某索要。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杨某伙同刘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将驾车上班途中的杨某某带回宜君县城限制人身自由索要欠账,在杨某某家人被迫出具还款保证后才将杨某某放走。2016年9月1日,被告人杨某持杨某某给其出具的《个人借款合同》和《收据》从杨某某家中获取了8000元。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杨某酒后去宜君迎宾馆三楼新英豪娱乐会所唱歌,期间为发泄个人情绪将新英豪娱乐会所大门用脚踹坏,随后离开新英豪娱乐会所,下楼后又将迎宾馆停车场的道闸杆损坏。经宜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毁大门价格3300元。
2、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杨某与宜君县居民雷某某在宜君县玉华路老马牛羊肉泡馍饭店吃饭喝酒,雷某某结完账后要求服务员赵某某赠送饮料,赵某某称无法赠送,随后雷某某与赵某某发生争吵,杨某上前用音箱砸赵某某,并将吧台上的电脑显示器砸坏。
3、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某酒后在宜君县商业城农行门前,无故对卖苹果的宜君县彭镇村民许某甲及妻子晋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在许某甲、晋某某送去医院后,杨某又赶至宜君县医院对许某和晋某某进行辱骂,并对许某甲、晋某某、许某乙进行殴打。
4.2018年5月30日凌晨三十分,被告人杨某驾驶陕A*****奥迪车来到宜君县二马路加油站便利店,以宜君县城关镇二马路加油站站长张某某对其辱骂为由,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致张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
5.2019年1月6日晚,被告人杨某酒后在宜君迎宾馆门前无故与宜君县居民刘某某发生斗殴,致刘某某轻型颅脑损伤、胸部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指认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若其在审理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则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治荣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宜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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