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5月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乔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某某镇某某村自家房屋东边的铁皮棚内设置生猪屠宰点,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合法屠宰资格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生猪屠宰、销售牟利。2020年4月30日凌晨3时30分许,南阳市宛城区农业农村局和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执法人员对乔某某的生猪屠宰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已屠宰的生猪3头(猪肉6扇),圈内待宰剩余生猪26头(其中13头猪被南阳市宛城区农业农村局没收)。涉案的6扇猪肉和13头生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195元。经公安机关查明,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29日,乔某某的生猪屠宰点共计屠宰生猪390头,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2760元。综上,现已查清的被告人乔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343955元。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退交违法所得等2万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乔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2.证人乔某一、王某某、项某某等人的证言;3.乔某某生猪屠宰点监控视频及现场照片;4.南阳市宛城区农业农村局移送的材料;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在南阳市宛城区某某镇某某村自家房屋东边的铁皮棚内私设生猪屠宰点,进行非法生猪屠宰、销售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广进

检察官助理:马玉静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