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41982********,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通渭县**镇人民政府干部兼**镇**村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捕前住通渭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被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通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的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系夫妻。二人自2014年结婚以来关系一般,常因琐事发生殴打等行为。2019年7月14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回家,与黄某发生争吵,杨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黄某头部、脚踏胸腹等部位致其倒地,后回卧室睡觉。直至当日9时许,发现黄某趴在床上,喊叫无应答。杨某某便打电话叫来其兄杨某甲,杨某甲到后拨打120急救电话。10时许,通渭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诊断黄某已无生命体征。杨某某拨打110报警。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目无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杨某某能够报警,主动投案,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志庆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通渭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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