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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郑某某,小名郑某八,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xxxxx组。2002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私藏弹药罪被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法院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14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从镇宁乘车到安顺,次日凌晨4时许,郑某某窜至安顺市西某某蔡衙街xx号花某家中实施盗窃,被被害人花某当场发现,郑某某随攻击花某,将被害人花某打倒在地,花某持械反击,后郑某某从花某家逃跑至梯云路,在被花某追上后两人再次发生扭打,此时花明父亲邓某国前来制止,也被郑某某打倒在地,花某上前搀扶邓某国时,郑某某趁机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被害人伤情图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邓某、邓某国的陈述;3.被害人花某的陈述;4.法庭科学DNA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实施入户盗窃过程中,因被当场发现而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婧

2020年3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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