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Z4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770*********,汉族,不识字,务农,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霍某某公安抓获归案,并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耿某某(已判决)与赵某某(已判决)预谋盗掘霍某某河口镇境内汤家大古堆古墓葬,后赵某某邀约魏某某(已判决)、孔某某(已判决)、周某甲(已判决),周某甲邀约周某乙(已判决)、张某某、小李,耿某某邀约庞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共计10人参与盗掘古墓葬。
2018年1月23日至25日,耿某某、魏某某、周某乙驾车分别带人到达霍某某河口镇高峰村现场,耿某某、魏某某、孔某某、等人负责现场与外围把风,赵某某、周某甲组织周进、张某某、小李以挖盗洞的方式盗掘汤家大古堆古墓葬。25日夜,赵某某、耿某某、魏某某等人正在盗掘古墓葬时被村民发现并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后抓获赵某某,其余人员逃走。经勘验发现汤家大古堆古墓葬封土堆顶部有两个盗洞,南北向排列,两个盗洞较深但均未达到墓室。汤家大古堆古墓葬为汉代普通古墓葬,2013年由霍某某人民政府列入重点文物单位进行保护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梅恩平
检察官助理:郑田远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霍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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