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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5〕223号

被告人尤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幢**户。被告人尤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5年9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尤某某租赁崔某某位于阜阳市颍东区**路**号**栋楼**室门面房,用于经营足疗按摩店,后先后容留徐某某、王某某、邓某某三人多次在该店内从事普通按摩及卖淫活动。被告人尤某某与徐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约定足疗、普通按摩收费按五五分成,卖淫收费按四六分成。徐某某自2014年6月在该店内从事卖淫约六个月后离开;王某某自2015年3月到该店从卖淫三个月左右;邓某某自2015年4月到该店从事卖淫两个月左右。期间,被告人尤某某共计容留三人卖淫300余次,非法获利共计约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房屋租赁协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邓某某、徐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严明明

2015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王某某、邓某某、徐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不出庭)。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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