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8〕204号
被告人张正,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3836,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太和县********室。2010年11月至案发任太和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副所长。因涉嫌贪污罪、徇私枉法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2777,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太和县******户。2005年8月任太和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指导员,2017年至案发任太和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民警。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0014,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太和县*******号。1999年3月至案发任太和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副所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正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谢某某、侯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4年12月26日,李某在太和县境内参与赌博与胡某某发生纠纷被人控制在太和县锦都宾馆。太和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接警后,民警侯某某等人出警处置。在处置过程中,侯某某对卢某代胡某某上缴的涉案50000元赌资予以扣押。在查处过程中,段某某所长安排侯某某将该案移交民警张正查处,并将卷宗材料和涉案赌资50000元移交给张正。后该案因证据不足,未进入立案侦查程序,扣押的50000元涉案款只有段某某、侯某某、谢某某、张正四人知晓,也未在派出所财务账目中登记。
2015年10月份,段某某调任太和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大队长,被告人侯某某和谢某某多次催问段某某如何处置该笔涉案款,段某某未予表态。后段某某(另案)安排被告人张正将该50000元以办案奖励的名义予以私分,并提议张正、侯某某作为办案人员多分点,段某某、谢某某适当少分。10月底,张正按照其与侯某某作为具办人员每人15000元,谢某某和段某某每人10000元的标准,将该50000元涉案款予以私分,侯某某、谢某某均收到张正分配的涉案款并对该分配方案表示同意。几天后,侯某某考虑该笔涉案款是其经手暂扣的,担心事发被处分,就将实际分得的14700元的现金退还给段某某。2017年10月份,“506”打黑专案组进驻太和县,段某某等四人惧怕此事案发,商议后将该笔涉案款退缴到张正处,由张正于2018年2月8日退缴至太和县公安局国库支付中心账户。
二、徇私枉法罪
2015年1月7日零时许,在太和县城关镇细阳南路“西雅图酒吧”内,徐某与赵某因喝酒发生争执。徐涛纠集戚某某、冯某某二人持刀、红缨枪在细阳南路西雅图酒吧门口将赵某等人砍伤。戚某某在与赵某一方殴斗过程中亦被砍伤。案发后,太和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所长段某某(另案)安排民警被告人张正负责该案的查处工作。经初查,张正发现该案系一起多人持械斗殴案件,伤者赵某已从太和县医院转院至阜阳救治,并锁定主要嫌疑人胖熊徐某,后张正将初查情况向段某某作了汇报。
该案在调查期间,太和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副所长王某某联系段某某称西雅图酒吧斗殴案件其中一方系其师弟王某斌的几个小兄弟,双方正在调解,请段某某予以关照,放缓查办速度。段某某表示可以关照,并建议王某某请张正关照一下。后段某某安排张正,该案双方当事人正在调解,放缓查办进度。同时王某某也电话联系张正为该案说情。得到段某某的示意后,张正就该案未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等待双方当事人调解。2015年4月20日,涉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各自承担医疗费用,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张正随后将双方达成和解的情况向段某某作了汇报,段某某安排张正此案将调解协议附卷,以行政案件调解结案。
2018年1月23日,经阜阳市公安局指定管辖,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对“2015.01.07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并对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赵某人身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阜南县公安局查清案件事实后对徐某、戚某某、冯某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昝某云、朱某飞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正、谢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在任太和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副所长期间,负有查禁违法、刑事犯罪职责,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涉案款50000元,数额较大;伙同他人徇情枉法,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立案侦查,造成多名犯罪分子逃脱刑事责任追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侯某某分别在任太和县水上派出所指导员、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涉案款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东
2018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正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才现取保候审于太和县城关镇******家中;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太和县城关镇*******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32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