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江华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江华东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江华东至铜陵市铜官区**图书馆内,趁被害人段某某休息之际,将段某某放在**图书馆5楼书桌上的苹果7Plus手机盗走。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7Plus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431元。
2、2019年10月1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江华东至铜陵市铜官区**网吧内,趁被害人佘某某熟睡之际,将佘某某放在网吧27号电脑桌上的VivoX21手机和手机外壳内的现金280元人民币盗走。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X21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068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的盗窃行为。
被告人江华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段某某、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江华东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华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2779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华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江华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江华东系又聋又哑的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被告人江华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华东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乐安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江华东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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