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江华东(系又聋又哑的人),男, 1974年****日出生于铜陵市,身份证号码3407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号,住该户。被告人江华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江华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江华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9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江华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江华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江华东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江华东至铜陵市铜官区**图书馆内,趁被害人段某某休息之际,将段某某放在**图书馆5楼书桌上的苹果7Plus手机盗走。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7Plus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431元。

2、2019年10月1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江华东至铜陵市铜官区**网吧内,趁被害人佘某某熟睡之际,将佘某某放在网吧27号电脑桌上的VivoX21手机和手机外壳内的现金280元人民币盗走。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X21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068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的盗窃行为。

被告人江华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段某某、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江华东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华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2779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华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江华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江华东系又聋又哑的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被告人江华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华东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乐安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江华东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