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市检一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出生日期: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76********,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号1户,现实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小区*区*幢*单元*室。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2018年5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弋矶山派出所处以行政罚款。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6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66********,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村**村**幢**单元**室,现实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村**村**幢**单元**室。2014年3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罚款;1997年因犯诈骗罪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上述被告人司某某、程某某于2019年2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3月8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昂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71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71********,个体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香格里拉花园**幢**单元**室,现实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小区*幢*室。2007年4月因赌博被芜湖市繁昌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2008年6月因赌博被芜湖市公安局吉和街派出所处以行政罚款;2009年3月因结伙斗殴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0年5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9年2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5月23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84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21984********,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现实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小区*号楼*室。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2008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其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3年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8月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11月4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出生日期:1973年12月3日出生,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21973********,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幢**单元**室,现实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幢**单元**室。2009年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995年因犯流氓罪、强奸罪被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出生日期:1987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87********,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县**镇**巷**号,现实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小区*栋*单元*室,无业,联系方式:1395532****。2013年5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赭麓派出所处以行政罚款;2016年2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并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出生日期:198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71981********,个体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幢**单元**室,现实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幢**单元**室。2011年9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1年10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并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1年1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1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9年1月因容留他人卖淫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
被告人管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84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21984********,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号103户,现实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幢**单元**室。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2006年7月因赌博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罚款;2009年9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5年3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并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被告人吴某某,男,回族,出生日期:1984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21984********,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栋**单元**室,现实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栋**单元**室。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08年6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北京路派出所处以行政罚款;2009年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09年8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6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并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出生日期:1975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402041975********,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村**幢**楼**号,现实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栋**单元**室。2009年3月因结伙殴打他人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0年6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2年3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
被告人芦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8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86********,工作单位:江苏**风云**竞技中心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幢**单元**室,现实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幢**单元**室。2006年芦某某因犯诈骗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08年因吸毒被芜湖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2010年3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2年11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
上述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陈某甲、管某某、吴某某、李某乙、芦某某于2019年2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芜湖市公安局将芦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5月23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81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21981********,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幢**单元**室,现实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幢**单元**室。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芜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出生日期1995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95********,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县**村**号,现实住址:安徽省芜湖县**村**号。无业,联系电话1811027****。2019年5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
上述被告人夏某某、杨某甲于2019年5月23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6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21966********,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幢**单元**室,现实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幢**单元**室。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芜湖市马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1995年因犯流氓罪,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8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9年2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后因身患**,芜湖市第一看守所不予羁押,2月3日,芜湖市公安局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芜湖市公安局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再次因身患**,芜湖市第一看守所不予羁押,当日芜湖市公安局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甲,男,汉族,出生日期:1982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82********,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镇**村**村**号,现实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镇**村**村**号。2012年7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处以行政罚款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被告人曹某乙,男,汉族,出生日期:199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91********,无业,户籍所在地:芜湖市弋江区**镇**村**村**号,现实住址:芜湖市弋江区**镇**村**村**号。。200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09年3月因结伙殴打他人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3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2018年5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弋江派出所处以行政罚款。
被告人殷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8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31986********,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宿舍**幢**室,现实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宿舍**幢**室。2008年6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处罚;2013年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上述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殷某某于2019年2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芜湖市公安局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5月23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7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21971********,户籍所在地:芜湖市镜湖区**巷**号**栋**单元**室,现实住址:芜湖市弋江区**宿舍**幢**室。无业,联系方式:1396600****。2008年6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处罚;2012年3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处罚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2月15日,宋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93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93********,工作单位:**码头**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巷**号2户,现实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小区**幢**室。2014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3月刑满释放。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监视居住。
上述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5月23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84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21984********,个体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康复路东方**幢**单元**室,现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2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77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31977********,个体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河间**号,现实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小区**栋**单元**室。2001年因犯诈骗罪,被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
被告人卜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79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79********,工作单位:芜湖市体委聘用教练,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路**号,现实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小区**栋**单元**室。2013年因赌博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
上述被告人陶某某、卜某某于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5月23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汉族,出生日期:1976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21976********,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号**幢**单元**室,现实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号**幢**单元**室。无业,联系方式:1521225****。2007年因携带管制刀具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天门山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处罚。2019年4月4日,李某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4月30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出生日期:1991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91********,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区**号**幢**单元**室,现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区**号**幢**单元**室。无业,联系电话1885535****。2013年6月因结伙殴斗他人、携带管制器具被芜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5月23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汉族,出生日期:198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402041985********,户籍所在地:芜湖市镜湖区**公寓**幢**室,现实住址:芜湖市镜湖区**公寓**幢**室。无业,联系方式:1595538****。2012年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6月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因赌博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处以行政罚款。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芜湖市公安局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5月23日,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根据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程某某、昂某某、黄某甲、李某甲、陈某甲、管某某、吴某某、李某乙、芦某某、夏某某、杨某甲、王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殷某某、宋某某、王某某、陆某某、陶某某、卜某某、李某丙、马某某、李某丁,等23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6日,芜湖市公安局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雷某某聚众斗殴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9日,繁昌县院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11月9日已告知25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中被告人昂某某、雷某某、黄某甲、陈某甲、管某某、夏某某、杨某甲、王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殷某某、宋某某、王某某、陆某某、陶某某、卜某某、李某丙、马某某、李某丁,自愿认罪认罚,并分别在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书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9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10月30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9日、8月23日、12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
2019年1月3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郝某某(已死亡)与被告人司某某因债务问题在电话中产生言语冲突,双方约定在汉爵广场酒店见面。
之后郝某某电话邀集被告人殷某某、宋某某、陶某某、卜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赶往汉爵广场,并要求殷某某携带打架用的管制器械。被告人程某某也电话邀集雷某某、汪某某前往汉爵广场酒店。被告人雷某某接电话后,又邀集了夏某某、王某某、马某某赶至芜湖市镜湖区天泰酒店对面聚集,夏某某又电话通知杨某甲携带打架用的管制器械到天泰酒店对面会合。被告人雷某某、夏某某、杨某甲、王某某、殷某某、宋某某、陶某某、卜某某、李某丙、马某某陆续赶至芜湖市湖区天泰大酒店对面与已到达的郝某某、程某某、王某某、陆某某会合在一起。随后郝某某 (随身携带一把尖刀)招呼其邀集的人员一起前往汉爵广场大酒店,各被告人进入酒店大厅后,分散在一楼咖啡厅附近伺机而动。
被告人司某某也电话联系被告人昂某某、黄某甲,告知二人郝某某要召集他人殴打自己,同时让昂某某和黄某甲二人邀集其他人员去汉爵广场酒店8227房间会合。随后被告人昂某某电话邀集李某甲、李某乙、曹某甲,黄某甲电话邀集陈某甲、管某某、吴某某、芦某某,之后,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携带一把工兵铲)、陈某甲(携带一把军刺)、管某某(携带三把刀)、吴某某、李某乙、芦某某、曹某甲带着其堂弟曹某乙陆续到达8227房间聚集。被告人司某某则从汉爵阳明大酒店赶至汉爵广场大酒店的8227房间与原本就在房间内的昂某某汇合。
双方邀集人员期间,郝某某与司某某多次电话联系互相争吵。当晚23时许,被告人司某某得知郝某某等人已到达酒店,便从8227房间内拿了一把军刺携带在身上离开房间,昂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吴某某、李某乙各自在房内拿了砍刀、钢管、工兵铲等刀械与黄某甲、管某某、芦某某、曹某甲、曹某乙一起跟随司某某走出房间。在酒店内停车场附近,被告人司某某让众被告人在外等候、视情况行动,而后独自进入酒店主楼的一楼大厅。
被告人司某某与郝某某在酒店一楼咖啡厅碰面后,双方携刀具边走边互相拉扯,穿过酒店小厅二人拉扯进入一楼女卫生间右侧第二间内,司某某与郝某某在洗手间里发生争斗,被告人司某某在夺取郝某某手中尖刀时持军刺刺中郝某某的左胸。此时赶至女卫生间的王某某听到司某某与郝某某争斗过程中撞击玻璃的声音后,迅速打开厕所玻璃门,被告人司某某遂将手中的军刺交给王某某,迅速逃离现场,并告知其同伙自己将人刺倒了,让其他人离开现场。被告人司某某在逃至酒店内停车场靠近北门一侧的一辆汽车旁,将其所持郝某某的尖刀扔弃。郝某某随即被同伙送至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郝某某系锐器刺戳胸部致心、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一起将各自及昂某某、曹某乙携带的刀、钢管等刀械丢弃到芜湖市弋江区文昌西路芦花荡公园南侧水塘里面。被告人芦某某将陈某甲、吴某某当晚随身携带的刀械丢弃到芜湖市镜湖区棠梅园与纬三路一侧草丛中。被告人夏某某与杨某甲一起将其携带的黑色钓鱼包(内有一根矛、两根钢管)扔到**广场**路**路对面的花坛里面。李某丁将从现场捡到的一根钢管扔到芜湖市镜湖区天主教堂对面的工地上。
2月1日凌晨被告人司某某、程某某、王某某、陆某某、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2月2日被告人昂某某、管某某、殷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吴某某、李某乙、芦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2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陶某某、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3月7日被告人李某丁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4月3日,公安机关在芜湖市镜湖区**坊路**路交叉路口将被告人李某丙抓获归案。4月26日,在芜湖市镜湖区绿地附近的镜湖区文体活动中心将被告人夏某某抓获归案。4月27日,在芜湖市镜湖区东方**小区附近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归案。5月5日,在芜湖县**镇**村**号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归案。10月25日在万达广场**期**号楼**室将被告人雷某某抓获归案。
开设赌场罪罪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1月上旬至2018年12月中旬,建立掼蛋赌博微信群,拉人入群扫描其发送的二维码下载“**棋牌”APP,而后让入群的人员在APP内以掼蛋的方式进行赌博,一局四牌,一局结束后赌资在微信群里进行结算,参赌人员每人发送一元或者两元红包给群主吴某某作为台费。吴某某共获利5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军刺、砍刀等物品(见刑事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门诊病历等;
3.证人证言:郝某某、胡某某、梁某某、邱某某、刘某某、强某某、李某戊、金某某、魏某某、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黄某乙、徐某某、耿某某、杨某乙、孟某某、杨某丙、朱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司某某、程某某、昂某某、雷某某、黄某甲、李某甲、陈某甲、管某某、吴某某、李某乙、芦某某、夏某某、杨某甲、王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殷某某、宋某某、王某某、陆某某、陶某某、卜某某、李某丙、马某某、李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1)芜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芜公物鉴(法物)字[2019]156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2)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芜公物鉴(病理)字2019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3)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芜公物鉴(理化)字[2019]15号毒物检验报告;(4)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检字第0120号、0121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六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验号K3402020120002019020001现场勘验笔录;(2)手机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指认现场等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因债务问题与郝某某发生矛盾,进而双方各自邀集人员持械在芜湖市镜湖区汉爵广场大酒店聚众斗殴,斗殴中司某某用军刺刺中郝某某左胸致其死亡,双方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昂某某、雷某某、黄某甲、李某甲、陈某甲、管某某、吴某某、李某乙、芦某某、夏某某、杨某甲、王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殷某某、宋某某、王某某、陆某某、陶某某、卜某某、李某丙、马某某、李某丁,等24人应邀、持械积极参加司某某与郝某某为首的聚众斗殴犯罪,且该起犯罪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某某、昂某某、雷某某、黄某甲积极参与,并邀集他人、指使他人准备械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管某某、吴某某、李某乙、芦某某、夏某某、杨某甲、王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殷某某、宋某某、王某某、陆某某、陶某某、卜某某、李某丙、马某某、李某丁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雷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司某某、程某某、昂某某、黄某甲、李某甲、陈某甲、管某某、吴某某、李某乙、芦某某、王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殷某某、宋某某、王某某、陆某某、陶某某、卜某某、李某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程某某、昂某某、雷某某、黄某甲、陈某甲、管某某、吴某某、芦某某、夏某某、杨某甲、王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殷某某、宋某某、王某某、陆某某、陶某某、卜某某、李某丙、马某某、李某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殷翠薇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程某某、昂某某、雷某某、黄某甲、李某甲、陈某甲、管某某、吴某某、李某乙、芦某某、夏某某、杨某甲、曹某甲、曹某乙、殷某某、宋某某、王某某、陶某某、卜某某、李某丙、马某某现均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王某某(联系方式:1885531****)、陆某某(联系方式:1351553****)、李某丁(联系方式:1595538****)现分别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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