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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镇**村**段组**号。2017年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作罪轻相对不起诉。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石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县**镇**村**号。2016年12月8日,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石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甲在实际经营**服饰有限公司、**纺织织造有限公司过程中,于2014年认识山东省邹平县人刘某某,后李某甲前往山东邹平县找刘某某,要求刘某某帮忙给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在石台县经营的**服饰有限公司税款。刘某某代李某甲找到在山东省无棣县的李某乙,在李某乙的帮助下,2014年3月22日从无棣县**纺织有限公司开具20张增值税专用票发票纳税金额1999882.04元,税额339979.96元,后李某甲将这20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票交与石台县税务局并用于抵扣其税款339979.96元。

2、2015年5月21日,李某甲从山东省鱼台县****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取得山东省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4份,价税合计367996元,并抵扣税款47939.48元;2015年6月15日,从****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取得山东省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16份,价税合计1565953元,并抵扣税款203573.89元;2015年9月25日,从****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取得山东省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21份,价税合计2000160元,并抵扣税款260020.8元。总计通用机打发票41份,金额3934109元,抵扣税款511434.17元,经调查,这41份票据均为假票,原发票开具时间均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并已于2015年1月底被验旧缴销。

3、2015年10月26日,李某甲从山东省恒台县**农产品农业合作社,开具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82张,价税合计8070920元,抵扣税款1049219.6元,经调查,这82分票据均为假票,原发票开具时间均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并已于2015年1月底前,被验旧缴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方纳税人为山东省无棣县**纺织有限公司,购方纳税人为石台县**服饰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20张、发票联20张、关于刘某某自首的情况说明、(2016)鲁0982刑初54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2、证人沈某某、李某乙、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山东承安[2017]鉴字第17、18号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票20张,价税合计1999882.04,并抵扣税款339979.96元,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123份价税合计12005029.00元,并抵扣税款1560653.77元,虚开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帮助被告人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票20张,价税合计1999882.04,并抵扣税款339979.9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汪正钧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现在羁押于石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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