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麦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乡**村委会**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麦某到涡阳县高公镇高公街南老虎汽车维修站实施盗窃时,被老板徐某发现并报警,涡阳县公安局民警到场后将其抓获。
2.2019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麦某到涡阳县高公镇高公街东头宋某某汽车维修站门口,将放置在门口的两块鑫宇鹏牌联合收割机电瓶盗走,后经鉴定,该电瓶价格为人民币560元。
3.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麦某到涡阳县高公镇高公街洪河街北头赵某某家门口,将赵常勤停放在门口的联合收割上的两块骆驼牌电瓶盗走。后经鉴定,该电瓶价格为人民币670元。
4.2019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麦某到涡阳县高公镇高公街南老虎汽车维修站,将老虎汽车维修店门口的油底壳盗走。后经鉴定,该油底壳价格为人民币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麦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麦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克东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场于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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