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现住文昌街道办事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现住范岗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3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在自家二楼,提供瓷盘、瓷碗、骰子供多人进行“摇单双”赌博,每天下午及晚上各一场,参赌人员有李某某、阮某某、廖某某、江某某、宋某某(女)、姚某某(女)、许某某、陈某某、郭某某、朱某某(女)、丁某某(女)、陈某某(均已治安处罚)等人,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收取每名参赌人员人头费100元,非法获利25000余元。被告人叶某某雇佣被告人方某某负责在赌场路口放风,约定由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夫妇每天支付其高额工资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25000元,方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伙同被告人方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冲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方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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