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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6月23日,怀远县公安局对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作鉴定。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5月7日、自2020年6月4日至7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房某某位于怀远县榴城镇远大未来城17号楼1单元301室的家中,盗走储蓄罐一个,内有硬币200余元。

二、2019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再次进入到房某甲家中,盗走房某某卡号为62599603********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三本存折本、身份证和户口本,并于次日凌晨使用该张银行卡通过银行ATM机取现510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于同年12月20日、2020年1月1日再次通过银行ATM机分两次盗走现金10000元。

经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患“分裂样人格障碍”,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怀远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书证;

2.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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