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安徽省**学校老师,住肥西县**镇****城**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卢某甲、卢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底,庐江县**镇居民卢某丙(已死亡)经诊断患有疾病需住院治疗,因其未缴纳医疗保险,其丈夫被告人王某某、其父被告人卢某甲及其姐被告人卢某乙商议冒用卢某乙的医保身份信息办理住院治疗手续。2019年1月30日至2月17日间,卢某丙先后两次在安徽省胸科医院进行治疗,治疗费用合计26888.94元,除被告人王某某个人支付8765.81元外,骗取医保基金18123.13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乙主动投案,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医院住院及结算记录等;2.被告人王某某、卢某甲、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卢某甲、卢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乙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卢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子全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卢某甲、卢某乙现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871510****、1362563****、1832600****
2.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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