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单位广德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法人代表李某某,注册地位于广德市**镇***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51********,汉族,不识字,住安徽省广德市**镇**街道*号。因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于2005年6月16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又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3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广德县****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9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广德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4日,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均为被告人李某某。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租赁广德市**镇***村***集体山场开采页岩矿,于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对**镇***村***集体山场进行采石、取土。经鉴定,广德县****有限公司及李某某在广德市**镇***村集体山场使用林地面积为33.855亩,涉案林地用途、性质均在被占用后发生改变,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广德市公安局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德县****有限公司、被告人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李**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显松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
2.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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