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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一刑诉〔2020〕Z4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被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21日至2017年4月底,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其妻子佘某某(另处)在宿某某九姑乡共同实际经营宿某某**石料有限公司。该期间二人自行承担矿山开采打炮眼、改小、采挖装车等主要开采工序,由项某某(另处)、叶某某(另处)以宿松万达建材有限公司相关证照、资质申领炸药、提供爆破服务,在宿某某**乡**村**号采坑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2017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佘某某将**石料厂作价1100万元进行股权转让,并成立宿松**石料有限公司,但仍由陈某某、佘某某负责实际经营管理。经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1地质队鉴定,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和佘某某在6号采坑非法开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量为52.25万吨(其中,2017年后用大型挖机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量为6万吨)。项某某、佘某某、陈某某等人无偿向龙湖圩捐赠410多吨石料,向白马村无偿捐赠6.4万吨石料,向单岭村无偿捐赠2.1万吨石料,共计10.911万吨石料用于村级公路修建。故陈某某非法开采矿石量为41.339万吨。经宿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期间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市场价为13元/吨,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人民币537.40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水明

检察官助理:杨成英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证据材料壹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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