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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童小宝,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昌桥乡新垅村**组**号,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电信器材厂出租屋。被告人童小宝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泾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小宝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泾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泾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7月12日,被告人童小宝的妻子裴某某从上海打工回泾县。时值农村“双抢”季节,次日裴某某回娘家去帮忙。当晚裴某某从娘家回来,童小宝生气将大门关上不让裴爱珍回家,裴某某反复敲门未果,遂将厨房门砸坏,从厨房进入家中。7月14日上午6时许,二人到村干部叶某某家准备离婚,因叶不在家,二人又回到家中。回家后二人又发生争吵,裴某某砸家里的锅,摔缝纫机、电风扇,被告人童小宝见状拿起家中钉耙,用钉耙耙齿背部朝裴某某头部连续击打两下,裴某某随即倒地,童小宝见状遂逃离家,后来到江西省九江市。经鉴定,裴某某系由于头部被钝器暴力打击,导致开放性颅骨骨折,脑组织外溢,出血而死亡。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童小宝在九江市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钉耙;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3.证人胡某某、裴某林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童小宝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对裴某某尸体检验鉴定书;6.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小宝因琐事与妻子裴某某发生争吵,后竟用钉耙猛击裴某某的头部,致裴某某颅脑损伤出血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 庆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童小宝现羁押于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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