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Z77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同年9月1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于次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4时35分许,刘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着太和县**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镇**村路口路段时,与前同方向行驶王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人力三轮车失控滑入路东侧车道,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人齐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齐某某驾车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自宏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三页、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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