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86********,汉族,专科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住界首市东城办事处******。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4日移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K*****黑色远大联合牌小型客车,在行驶至利辛境内宁洛高速下行线335KM路段被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肖殿耀、饶小磊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大帅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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