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9********,回族,文盲,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现住凤台县**乡**村**号。被告人杨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6月1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殴打被害人杨某乙,于2020年3月1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2时许,在凤台县**乡**村杨某丙家,被告人杨某甲和被害人杨某乙因推牌九争当庄家发生纠纷、厮打,后杨某甲持刀将杨某乙捅伤。2020年4月7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乙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5.司法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杨某乙的身体健康,并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久涛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凤台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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