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6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六安市叶集区*区**合作社有限公司(原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社、叶集区**区**社)副主任、出纳会计(期间:2012年11月至2019年3月任叶集***社副主任兼出纳会计),住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2月16日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6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六安市叶集区**区**合作社有限公司(原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区**社、叶集区**区**社)主管会计(期间:2012年11月至2019年3月任叶集**社主管会计),住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社区**中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2月16日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伙同朱某某(已判决)套取并私分专业合作社奖励资金56000元
2016年,叶集**社向安徽省***社申报2015年度发展专业**社奖励资金,叶集试验区**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4家专业合作社获得批准,每家专业合作社获得奖励资金4000元,共56000元。2016年11月,六安市**社下属商业公司将56000元奖励资金拨付叶集**社账户。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和朱某某共谋套取该笔56000元奖励资金。三人伪造14家专业合作社领款收据收条,伪造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签名,并用伪造的专业合作社印章签章,在叶集***社报账。报账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和朱某某商议将套取的56000元部分冲抵被告人刘某某和朱某某到厦门培训期间个人旅游费用和购买特产费用,共15000元;支付私刻专业合作社公章费用1000元;剩余40000元被三人私分,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和朱某某各自分得133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134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伙同朱某某私分*区**社账外收入10000元
2014年,叶集**社帮助**专业合作社申报农业开发项目。事前双方约定,若项目成功申报,**专业合作社需要从项目资金中给**社40%的分成,获得**合作社徐某某等股东同意。该项目申报成功后,获得财政扶持资金700000元。朱某某在获知资金到位后,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向**专业合作社索要项目资金分成。**合作社徐某某等股东商议后,给予**社分成17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拿到170000元后,朱某某安排该笔钱不入账,用于账外处理**社的相关费用。2016年农历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和朱某某三人商议,从170000元中拿出10000元予以私分,被告人王某某和朱某某各自分得33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3400元。
(三)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朱某某用*区**社账外资金支付个人理疗费用10000元
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和朱某某在叶集刘某某经营的疼痛理疗店做疼痛理疗及购买保健产品,日常消费记账。2016年的一天,刘某某联系朱某某,催促其结算记账费用,朱某某便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到店里结算费用。被告人王某某从单位账外资金中取出10000元钱交给刘某某,结清其与朱某某在刘某某疼痛理疗店的消费费用。
(四)被告人王某某在叶集**社、**区**社报销个人节假日租车费用11670元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叶集区***社,叶集城区**社副主任、兼出纳会计职务便利,在叶集**社、*区**社报销个人节假日租车费用1167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分别退出涉案赃款28270元、1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群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5649988;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56467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七册,光盘共三张;
3.涉案款已缴纳至叶集区国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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