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14〕5号
被告人鲁坤友,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霍邱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霍邱县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1月1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坤友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霍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法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委托县院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鲁坤友在家中二楼南侧靠东卧室内因琐事与其妻子魏某某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打斗,被告人鲁坤友用小板凳及拳头击打被害人魏某某头面部,后用双手掐住魏颈部,直至被害人魏某某死亡。经鉴定:魏某某符合遭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次日,被告人鲁坤友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鲁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鲁坤友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坤友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桂竞秋
2014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霍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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