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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广场**室,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3月2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0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案发,刘某某(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房主同意,将亳州市伊顿庄园、翡翠庄园、鲁班紫荆花园、国购名城等多个小区无人居住的房子让开锁人员换掉钥匙获得新钥匙或者通过租赁获得钥匙,捏造属于领导的房子低价处理,同时谎称一定期限内完成过户,自己以此名义对外销售或让赵某某、程某某、被告人王某(与刘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等人以此名义对外销售,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2600万元左右,截止案发已退还被害人800万元左右,其中经赵某某介绍销售出去二十余套房子,经程某某介绍销售出去二三十套房子,经王某介绍销售出去十余套房子。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刘某某实施诈骗行为仍提供帮助,共计骗取张某、乔某某等15名被害人1100余万元,后退回200余万元,现尚有900万元左右未退还。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9月份左右,李某1通过赵某某帮助弟弟李某2从刘某某处购买国购名城小区13栋一单元16楼东户,总房价45万元,李某1给赵某某35万元,对方承诺三个月过户,赵某某给刘某某10万元,到期未过户要求退款,赵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退款10万让李某1向刘某某索要10万。后被告人王某让李某1再交35万元给刘某某便可过户,李某1将35万元交给王某。王某于2017年7月份称该房的房产证近期办理完毕,可以出售。后李某2将该房屋在网上登记销售,2017年8月4日被房主蒋某某发现发现其房子被人在网上登记销售,遂找到李某2并将房产证出示给李某2,李某2向王某说明情况并要求处理此事,后王某找刘某某解决此事,经查该房屋系蒋某某通过中介出租给刘某某,并未进行销售。

2.2016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称从朋友赵某某处获得便宜房子,最多两个月办理过户手续,李某3经王某、赵某某介绍从刘某某手中购买国购名城小区住房两套,被骗房款70万元。2017年5、6月份,李某3经王某手再次购买伊顿庄园小区住房一套,被骗房款40万元,后三套房屋均未办理过户手续,遂要求退款,王某分多次退款共计40万元。

3.2016年11月份,张某经被告人王某、赵某某介绍从刘某某手中购买鲁班紫荆花园小区的住房一套,并交50万元购房款,2017年1月,王某声称国购名城还有一套房子向外出售,张某向王某交了15万元定金,王某在承诺的期限未办理过户,张某要求退房,王某退给张某4万元,2017年7月,王某再次声称伊顿庄园有房屋出售,张某又交给王某9万元定金,王某未能办理过户,并拒绝退款给张某。2018年3月22日,张某发现自己购买的鲁班紫荆花园的房子被别人装修,遂联系王某,王某不让报警并给张某出具一张70万元的借条。

4.2017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从刘某某手中获得房源销售给被害人刘某甲伊顿庄园小区的住房两套并承诺可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100万元购房款和3.4万元过户费。

5.2017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从刘某某手中获得房源销售给被害人邢某某伊顿庄园小区的住房三套并承诺可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共骗取被害人邢某某150万元购房款。2018年3月9日,邢某某在装修伊顿庄园5号楼的房子时被房主刘某某发现报警。王某现退给邢某某20万元。

6.2017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从刘某某手中获得房源销售给被害人杨某某伊顿庄园小区的住房一套并承诺可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40万元购房款。现已全部退给杨某某。

7.2017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从刘某某手中获得房源经李*介绍销售给被害人孔**伊顿庄园的住房一套,骗取孔**60万元购房款,2017年9月份,孔**再次购买国购名称的小区住房一套,被骗30万元购房款,孔**欲转手销售该房屋时,遇到房屋中介在销售此房屋,孔**找王某退房和退款,王某仅退回18万元。

8.2017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从刘某某手中获得房源经李*介绍销售给被害人乔某某鲁班紫荆花园小区住房一套,并承诺可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骗取被害人乔某某60万元购房款,王某在收到钱款后未办理过户登记,且未退还购房款。

9.2017年8月13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从刘某某手中获得房源经李*、孔**介绍销售给被害人怀某某维也纳庄园7号楼101号房屋一套,并承诺半年之内办理过户,骗取被害人怀某某140万元购房款。王某在承诺期限未完成过户,后王某承诺在三个月内退款,王某在许诺的期限内未退款。

10.2017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从刘某某手中获得房源经温*介绍销售给被害人孙**观澜天下小区的住房一套,并承诺定期办理过户手续,骗取被害人孙**购房款60万元。2017年10月份,孙**发现其购买的房子被人装修遂找温*、王某要求退房并赔偿,王某、刘某某担心事发共赔偿孙**100万元。

11.2017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从刘某某手中获得房源经温*介绍销售给被害人李某某伊顿庄园小区住房一套并承诺三个月可以办理好房屋过户登记,骗取李某某58万元购房款和2.74万元房屋过户费。2018年1月份,刘某某又单独销售给被害人李某某伊顿庄园小区住房一套(实际是刘某某租赁获得,未经权利人同意私自出售),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5万元购房款。后无法办理过户,退给李某某58万元。

12.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从刘某某手中获得房源经李*、孔**介绍销售给被害人刘某乙鲁班紫荆花园小区的住房一套,骗取被害人刘某乙63万元购房款。王某在承诺的期限内未办理过户,且未退还购房款。

13.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王某从刘某某手中获得房源经孔*介绍销售给被害人黄**伊顿庄园的房屋一套,承诺可以办理过户,骗取黄**67万元购房款。

14.2018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从刘某某手中获得房源经孔*介绍销售给被害人吴**一套伊顿庄园的房屋,承诺一年之内办理过户,骗取吴**75万元购房款。

15.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王某从刘某某手中获得房源销售给被害人刘某丙乐业阳光城2号楼404的房子一套并承诺2018年5月1号前后可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骗取被害人刘某丙30万元购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李艳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3.证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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