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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县**镇**村**号。被告人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五河县东刘集镇新增道路卢圩村东纪路段时,撞到行人朱某某,造成朱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纪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4.五河县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检察官助理:李群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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