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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某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铁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612427197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安某市平利县三阳镇,住平利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夏末,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家鸡圈边上放置铁夹捕到1只黄鼠狼,王某某将其打死扔掉;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老家房山头的柿子树下放置铁夹捕到1只果子狸,王某某将该果子狸放到他自己焊接的铁笼子里饲养。2019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家中查获1只果子狸(活体,已放生)和铁夹等作案工具。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标本鉴定,果子狸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祥、王某平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夹,捕到1只黄鼠狼和1只果子狸,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某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管卫民

检察官助理:牛 敏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1册,光盘1张,材料3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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