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迎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村**组**号。因犯交通肇事罪,2012年3月2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6月12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卞某某系“**号”机动船舶船主。
1.2018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卞某某通过危某某(已判决)砂泵船盗采装运江砂约4000吨,现场支付28000元给危某某,后其在长江南京水域以46000元的价格将江砂销售。
2.2020年6月10日晚上9时至次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卞某某驾船在长江枞阳三江口263浮北岸附近水域,与他人(在逃)分两次盗采江砂3379.4吨(价值人民币138555.4元),在逃离过程中被查获。
2020年6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江砂3379.4吨。同年7月6日,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安徽省信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江砂进行拍卖。经公开拍卖,该批江砂总成交款为人民币183646.4元,上述拍卖款由公安机关暂扣保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调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邝某某证言;
3.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非法采得江砂价值共计人民币184555.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卞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永东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3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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