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1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乡**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江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6月2日被安庆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江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甲饮酒后驾驶皖HZ****号小型轿车,沿安庆市宜秀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设置交警执勤检查点的**路路口附近,后被告人江某甲驾车经**路行驶至**路与**路路口附近停车,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驾车随行至该处将其查获。之后被告人江某甲随民警前往检查点进行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30.9mg/100ml,遂将被告人江某甲带至医院依法进行抽血检验。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江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等书证;

2. 检查笔录;

3. 司法鉴定意见书;

4. 视听资料;

5. 证人江某乙的证言;

6. 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婧

检察官助理:潘娟娟

2020年1211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6600****);

2.随案移送案卷两册、补充材料及光盘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