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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安庆市大观区**农场**分场**队**号**室,户籍地安庆市大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17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9时42分许,被告人汪某甲驾驶皖H****3号小型轿车,搭载其兄汪某乙行至S332省道老安九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6.3公里碑时,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碰撞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曹某某(男,1949年出生),造成被害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汪某甲发现被害人伤势严重后驾车逃逸,次日凌晨被抓获归案。被害人曹某某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汪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曹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和车辆信息、抓获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汪某丙、汪某乙等证言;

3. 被告人汪某甲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转

检察官助理:章 伟

2020年4月28 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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