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公)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2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县,住**省*县**镇**湾小区1号1栋305房。因吸食毒品,2016年9月被南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4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住**省**县**镇**小区。因吸食毒品,2019年8月14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3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 年7月初某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邓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毒品价格为每克400元,并由邓某某将毒品送至本县**镇**小区王某某住所。次日凌晨0时许,邓某某搭乘出租车,携带毒品到达王某某住所。在王某某卧室内,邓某某将20克毒品海洛因交付王某某。王某某对该毒品称量、试尝后,向邓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8000元。
2019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向邓某某求购毒品。当日19时许,邓某某携带毒品从南县来到王某某住所,准备向王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安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29克。
二、2018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县**镇**社区**附近,向吸毒人员汤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45克,并收取毒资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2.二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接报案登记表、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汤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扣押、称量、取样以及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二人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 荣
检察官助理:张建平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具结悔过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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