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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尚文君,曾用名尚文军,绰号老猪头、猪头,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为:6402041972********,汉族,小学文化, 无业,户籍所在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小区**幢**单元**号1995年1月13日因赌博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罚款200元;1997年4月25日因吸毒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强制戒毒十四日;1997年12月26日因吸毒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强制戒毒二十四日,罚款1000元。被告人尚文君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于1998年8月28日受案,8月29日立案侦查。因被告人尚文君案发后外逃,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1998年8月29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1999年6月8日,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对其上网追逃。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尚文君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七道弯派出所抓获,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依法向其宣布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文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移送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尚文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报送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受理此案20199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0月112019年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8月27日晚10时左右,被告人尚文君酒后路过石炭井区丰安北街12栋1号贺某某家时,从贺某某家后窗户听到耿某某(绰号阿翻译)对贺某某和武某某说以前他和尚文君耍赌时,尚文君骗了他的钱,他回头要找尚文君算账。被告人尚文君心生不满,敲门进入贺某某家,拽着耿某某,两人撕扯在一起,被武某某和贺某某拉开,耿某某跑了。被告人尚文君赖武某某把耿某某放跑了,很生气,要打武某某,武某某也跑了。被告人尚文君先后到武某某家、三矿单身楼等处找耿某某,都没有找到。被告人尚文君又回到贺某某家房西头,与贺某某、刘某某聊天至28日凌晨0时许。耿某某拎着一把铁锹过来向尚文君的脸上拍了两锹,铁锹被尚文君抢了过来,耿某某往贺某某家房东头跑去,尚文君随后追赶上来与耿某某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耿某某被被告人尚文君用刀捅倒在地,刘某某和贺某某先后赶到现场,高某某电话报警,被告人尚文君逃离现场。被害人耿某某被送往石炭井职工医院,经抢救无效于1998年8月29日零时八分死亡。经尸检,耿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致腹部裂创伴肠管破裂、下腔静脉破裂,创伤性休克死亡。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尚文君在新疆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辨认笔录和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文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琴

                                   2019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尚文君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随案移送材料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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