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婺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婺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在婺源县秋口镇上街村程某某家北面的菜地和后山架设铁丝电网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1月7日晚间,程某某在其家后山上猎得2头野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程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李某某、程某甲等人证言;4.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洪华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