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龚某某,男,出生于1981年4月19日,身份证号码4127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太康县**镇*庄行政村**自然村16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8日告知被告人龚某某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龚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龚某某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太康县**东路与**社区交叉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龚某某血醇含量为19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某某
袁某某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