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公诉刑诉〔2018〕51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出生于1981年4月19日,身份证号码4127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太康县**镇*庄行政村**自然村16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8日告知被告人龚某某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龚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龚某某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太康县**东路与**社区交叉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龚某某血醇含量为19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某某

袁某某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