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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太仓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地为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彭某某、孟某某、杨某某、陈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至5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分四次在太仓市城厢镇盗窃电动车4辆,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456.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朱某某至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61号楼道口处,采用捅开电门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小刀牌电动车1辆。窃后,被告人朱某某将电动车以380元的价格销赃。

2.2020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至太仓市城厢镇五洋商城24幢301室门外楼道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福运鸽牌电动车1辆,价值465元。

3.2020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至太仓市城厢镇美时达公寓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欧通牌电动车1辆,价值498元。

4.2020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至太仓市康乐新村13-1幢附近弄堂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爱格森牌电动车1辆,价值1113.6元。窃后,被告人朱某某以400元的价格销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向被害人彭某某、孟某某、杨某某、陈某甲等人赔偿了损失。

被告人朱某某销赃得款系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孟某某、杨某某、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太仓市价格鉴定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

6.太仓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莹玮

检察官助理:高城

2020年12月4日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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