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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公诉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路,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太仆寺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被太仆寺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太仆寺旗人民检察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太仆寺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60********,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太仆寺旗**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镇**路**栋**排**号,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太仆寺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太仆寺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太仆寺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仆寺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太仆寺旗**镇**路**街**宾馆后居民区由南向北第**排第**家张某某家、由南向北第**排第**家张某某租的房内容留卖淫小姐进行卖淫,张某某先后容留卖淫女杨某某、何某某、管某某等人卖淫,卖淫人员每发生一次性关系收费50元,张某某从中抽取10元的提成,卖淫人员每包夜发生性关系收费300元,张某某从中抽取100元的提成。被告人刘某某在张某某容留卖淫女期间,帮助张某某签订租赁房屋,在张某某外出期间收取卖淫女卖淫后所挣钱提成若干,涉嫌共同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提取笔录;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杨某某、何某某、管某某、魏某某、巩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等十二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某某、刘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文亮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太仆寺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4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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