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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21971********,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住,某乡某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天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0时10分许,王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逆行至天镇县新世纪大街司法局门口路段时,与由东向西直行的范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范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的道理交通事故。案发后,王某某让路人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2020年4月20日天镇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因王某某本人有伤看守所不予收监,于2020年6月4日将王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2.证人证言:罗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1)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第1402221202000000261号);(2)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检验报告(晋光司鉴[2020]酒检字第DTFJ200016号);(3)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晋光司鉴[2020]病鉴字第DTFB200034号);(4)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检验报告(晋光司鉴[2020]酒检字第DTFJ200015号);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逆行与骑电动车的范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其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王某某让路人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120”救护车拉走伤者后其也到天镇县中医院治伤,接受天镇县交警大队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一年八个月左右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贤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天镇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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