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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铁检公诉刑诉〔2020〕5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62********,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大连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由沈阳铁路公安局大连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铁路公安局大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于同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同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13时许,因对过往火车鸣笛声不满,遂将一块净重77.2公斤的大石头放于旅顺线8公里255米的钢轨上,预逼停即将驶来的30202次火车。附近的居民姜某某见状,在旅顺线8公里391米处路边以手势告知火车司机司机停车将大石头移除后,驾车离开,造成列车停车七分钟。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23时许,进入旅顺线营城子至大连西站8公里150米至8公里200米的铁路线内,用石块击打XB箱及岔机,造成XB箱箱体及箱内配件损坏,并将手机遗失于现场。经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242元。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提取的碎石块表面检出男性DNA,与崔某某血样在检出的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7.83×1028;岔机处粉末、XB箱处粉末及石块中均检出碳元素、氧元素、铝元素、硅元素、钾元素、钙元素、铁元素

2019年10月29日13时25分许,大连铁路公安处周水子车站派出所民警接大连西站值班员董某某电话报警后,立即赶到案发现场,在离现场四、五百米的挖沟施工现场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案发现场、石头、崔某某指认现场;2.书证:案件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提取物品笔录及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技术评估、风险评估、调查报告、大连西站变压器箱及箱内配件被损坏明细、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姜某某郭某甲白某某汪某某林某某郭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大连西站西咽喉监控及视频资料制作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破坏铁路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任意损毁铁路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杨  柳

                     检察官助理  杨  迪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0页)、补充材料1份1页。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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