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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新宝,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被告人刘新宝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16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新宝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1.2019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新宝先后多次在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家菜园内某某某;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家菜园内苞米、大葱、菠菜等;盗走被害人于某甲家菜园内土豆、某某某、大葱等。

2.2019年8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新宝翻墙进入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走老白干散白酒1瓶。

3.2019年9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新宝翻墙进入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走散装白酒1桶。

以上赃物价值均无法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新宝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二、寻衅滋事

2019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新宝先后多次夜间至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被害人黄某某、于某甲、石某某等人家门口,采取持菜刀、砖头砸门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恐吓骚扰,严重影响被害人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于某乙的证言;

2.被害人黄某某、于某甲、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新宝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作案,视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新宝无事生非,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新宝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新宝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邹磊

检  察  员:  高亮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新宝现羁押于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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