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8〕4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园**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诈骗,于2003年3月11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诈骗于2010年2月1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10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3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2月1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9月27日期间,被害人郑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工人街金海西园天亿网吧等地,实施盗窃5起,盗窃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97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9月21日,被害人郑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神域网吧,盗窃被害人许某某金色直板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为荣耀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2016年10月15日,被害人郑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信联网苑,盗窃被害人王某甲金色OPPO R9 PLUS手机一部。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OPPO R9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700元。
2017年7月30日,被害人郑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天蓝网吧,盗窃被害人丛某某白色三星S6手机一部。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星S6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17年9月26日,被害人郑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崇山街星语网吧2楼,盗窃被害人某某某黑色背包一个,内有衣服、裤子、诺基亚手机一部等物品若干、现金22元。上述物品因规格型号不详,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鉴定。
2017年9月27日,**岗区金海西园天亿网吧,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红米note3手机一部、被害人陈某某杂牌手机一部。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米note3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2017年10月16日17时许,侦查员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虹城路千红莲养老中心小区7-2-5B房间,将被害人郑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王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5、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大西价认刑[2017]094号、[2018]00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小楠
代理检察员: 夏 彤
2018年2月24日
附注: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补充材料拾叁页;
3、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