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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76********,满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有限公司**,住大连市**园**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6日0时40分许,酒后驾驶 “别克”牌辽B****6号小型轿车,沿五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沙河口区**街路口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1.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于2020年7月9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宁

检察官助理:董振海

2020年10月21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864115****;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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