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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旅检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镇**村**社,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街道**小区**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4日取保候审,经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7日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9日11时许,在大连市旅顺口区****馆,被告人卜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打麻将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卜某某用玻璃水杯将赵某某的左上嘴唇砸伤,2018年3月9日,经大连市旅顺口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口唇裂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旅)公(司)鉴(法医临床)字【2018】006号鉴定书;

6.辨认笔录:卜某某、赵某某、袁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平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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