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旅检公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周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于2017年6月9日被庆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6月22日被庆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54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9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被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周某某已经了解认罪认罚将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晚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大连市旅顺口区**街道**村**小吃部门前,因规劝被害人张某某不要拍打李某某的车一事与张某某发生冲突,随后周某某对张某某进行了殴打。周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张某某面部,用脚踢张某某面部,致张某某面部受伤。经大连市旅顺口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面部钝挫伤致右眼眶下壁骨折、右侧上颌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解放军第九六七医院茂林街院区住院病案、大连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孙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旅)公(司)鉴(法医临床)字[2019]009号、旅公长现检字[2019]第80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6.辨认、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时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金光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律师意见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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