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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刑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6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保卫巷7号楼下,与被害人赵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相互厮打。赵某某殴打孙某某,致其左侧肋骨骨折;被告人孙某某殴打赵某某,致其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赵某某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扣押清单、谅解书、赔偿金收据等书证;

3.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因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慧勇

检  察  员    助  理
    王佳卓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9855****;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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