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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083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房间(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以及被告人的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大连市中山区嘉和广场四期8100房间****,趁同屋室友某某某睡熟之机,用某某某手指解码其手机,将某某某手机微信中的****.58元人民币偷转入自己手机微信****,后将钱款挥霍。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

1.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微信截****;

2. 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3.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晓
检  察  员:  石  怡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816****;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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