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号**。2018年12月11日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初,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收受车辆及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其倒卖二手汽车的生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向他人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佳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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