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77号
1.被告人买****,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21989********,维吾尔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农民,地址:新疆墨某某****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日被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 年4 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现在在家。
本案由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8日(2020)155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买****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买****于2019年11月09日北京时间03点30分左右,在墨某某****乡****村**组**号自己的家饮酒后,2019年11月09日北京时间14点00分左右,醉酒后驾驶新RB****号牌小型车,从墨某某博斯坦阔勒轻工园业方向,向墨某某****乡****村向行驶,北京时间14点00分左右在行驶至墨某某315国道托胡拉十字路口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买****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对买****控制并交警大队报案,交警买****带到医院抽血取证。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检字第86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买****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书证:破案经过;
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5.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买****拘役2月缓刑3月,附加4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某某人民法院
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麦麦提江·伊克木
古丽齐曼·麦提喀斯木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在在家;
2. 公安卷1卷,检查卷1卷;
3. 起诉书20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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